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於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規定由得標廠商製作裝訂契約書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府於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規定由得標廠商製作裝訂契約書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於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規定由得標廠商製作裝訂契約書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經查貴府辦理之採購案,其投標須知第68點載明:「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二、茲建議貴府爾後辦理採購,改由機關自行製作及裝訂契約書,所需費用由機關自行負擔,理由如下:(一)契約書之製作及裝訂由機關自行處理較為迅速,且可節省費用。(二)契約書之製作及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機關人員尚需校對,且可能發生錯誤或遺漏部分內容。(三)得標廠商將契約文件攜出機關場所,可能遺失或遲不製作及裝訂送回機關。正本:臺東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