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社會企業產品型錄」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如附件,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優先採購相關產品或服務,請查照。
要旨
檢送「社會企業產品型錄」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如附件,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優先採購相關產品或服務,請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社會企業產品型錄」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如附件,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優先採購相關產品或服務,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0月5日召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聯繫會議暨同年月21日青年創業聯繫會議決議辦理。二、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社會企業行動方案」,透過調法規、建平臺、籌資金、倡育成等四大策略,以管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的生態環境。三、為使社會各界更容易瞭解社會企業,本處104年與社團法人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合作,建置社會企業登錄平臺,試行推動社會企業登錄機制,俾社會企業發展資訊更加公開透明。四、本產品型錄以104年提供公益報告書及繳交財務報表之17家辦理登錄公司型社會企業為主,類型涵括公平貿易、食農創新、社區發展與文化保存、就業促進、環境保護、醫療照護及其他等,其餘更多社會企業資訊,請逕上社會企業登錄平臺網站查詢(http://social-enterprise.weebly.com) 。五、附社會企業產品型錄5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10400173260號函影本l份(有關協助社會企業等參與政府採購相關彈性機制之說明)及其電子檔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總務司、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礦業司、經濟部國際合作處、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處長 葉 雲 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