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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處處理「配合計程收費汐止、七堵、樹林、龍潭、頭城、宜蘭、羅東及蘇澳收費站地磅系統設備工程」圍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貴處處理「配合計程收費汐止、七堵、樹林、龍潭、頭城、宜蘭、羅東及蘇澳收費站地磅系統設備工程」圍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處處理「配合計程收費汐止、七堵、樹林、龍潭、頭城、宜蘭、羅東及蘇澳收費站地磅系統設備工程」圍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4年9月11日北工字第1040016026號函。二、旨案於102年12月19日開標,復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1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日期:104年8月21日)之主文記載本案投標廠商(訊田企業有限公司、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泰度量衡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或第5項之罪,而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事實及理由第2點記載楊文隆(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為生泰公司之經理)出借生泰公司名義予被告林秀真(得標廠商訊田企業之董事)投標。三、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1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2項)。......」。另廠商一行為事由,同時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及第6款情形,因屬獨立構成要件而分別適用之;但若已依其中一款裁處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再以其他款次通知。四、來函說明二稱已就3家投標廠商停權1年乙節,據洽貴處尚未依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裁處事宜,請查察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注意上開說明三及本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五、另來函未就採購法第32條、第50條之處理予以說明,請補充。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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