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後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檢送修正後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後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前於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將內政部營建署臚列之旨揭綁標行為態樣函各機關。二、本次修正前經函詢內政部營建署意見後,計修正旨揭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之「磁磚工程」、「門窗工程」、「帷幕牆工程」、「天花板工程(明、暗架)」、「石材裝修」「電梯」、「輕隔間工程」、「視聽音響設備」、「衛生消防部分」、「電氣工程」、「空調工程」、「其他」項目之因應措施及附記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