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條修正條文。
要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條修正條文。
內容
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條,業經本會於104年10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 1040034697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