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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4年9月24日環署政字第1040078281號函。二、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三、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二)有關中央研究院依上開規定以聘任方式,與該院研究人員(包含副研究員及研究員)成立之契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00446號裁定(公開於司法院網站),其契約性質屬公法關係之行政契約。復查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稽之審議規則第14條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必要;且就中央研究院與其聘任研究人員間契約類型,應屬委任關係,而有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之適用。本會100年5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民法第528條及本會訂頒「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7點第5款規定,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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