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5點規定,爰刪除旨揭錯誤態樣附記內容;另為避免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發生錯誤,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一)。二、另因曾有機關人員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勾結廠商中飽私囊,例如廠商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施作但浮報費用,或洽熟識廠商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供機關核銷等流弊,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