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製作招標文件如遇有勞動法令相關疑義,可洽勞動法令之主管機關協助釐清,以確保其內容符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製作招標文件如遇有勞動法令相關疑義,可洽勞動法令之主管機關協助釐清,以確保其內容符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製作招標文件如遇有勞動法令相關疑義,可洽勞動法令之主管機關協助釐清,以確保其內容符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104年8月6日召開「研商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所提訴求案」會議結論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應視個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製作招標文件,倘涉及履約勞工之勞動條件或權益,應注意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如遇有勞動法令相關疑義,可洽勞動法令之主管機關協助釐清,以確保招標文件內容符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