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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定正常工時縮短、工期及施工成本影響之處理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法定正常工時縮短、工期及施工成本影響之處理

內容

主旨:貴會反映法定正常工時縮短,未來將凸顯工程成本增加及工期延宕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4年7月13日臺區營(104)銘業字第0248號函。二、來函說明三之2及說明四,為配合縮短法定正常工時之政策,本會業於104年1月7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第7條(履約期限)第1款第2目載明「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就新辦招標之工程,廠商於104年6月3日(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公布日)後投標者,已得知105年起法定正常工時將縮減,即可依修正後之工時條件報價投標。三、來函說明三之3,已決標之工程,工期之計算仍應依個案契約約定辦理。廠商與機關所訂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間跨越105年1月1日,其因法定正常工時變更而有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必要者,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正常工時施行日起,其與修正前者比較須延長「要徑」工期之天數及其計算方式,據以協商。如因而必須增加成本者,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正常工時施行日起,其須投入人力與修正前者之比較,再就必須新增之人力計算可能須增加之成本,據以協商,並注意人力成本究為包工、包月或計時制。本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如附件,公開於本會採購法解釋函網站),併請參考。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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