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遲延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遲延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遲延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業依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會103年度單位預算決議,以102年12月2日 工程企字第10200431910號函知各機關勿遲延付款,以免影響廠商權益,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二、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契約約定付款。如有補助機關辦理採購者,應要求受補助機關確實依規定執行,並應專款專用於補助之各項工程,不得移作他用。三、本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函及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8151號函,已一再通知各機關勿遲延付款。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本會100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0003982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及103年2月10日工程管字第103000406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上開函釋皆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四、副本抄送相關工程產業公會,機關若有遲延付款情形,請貴會會員善用「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廠商通報系統」,以利本會協助處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保設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註】ㄧ、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二、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