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令係彙整本會歷年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之行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許俊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