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端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臺端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臺端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6月3日工程企字第10400148370號函辦理。二、所詢問題1,敬復如下:(一)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如採購目的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且運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爰雖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法人A採購金額50萬元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不適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二)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三、所詢問題2,「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爰如契約有約定科研採購方式,即依契約辦理。如契約未明訂,則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執行機構內部科研採購作業規定辦理。正本:吳義明君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前瞻應用司部長徐爵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