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管理費預算編列暨支用缺失改正
要旨
工程管理費預算編列暨支用缺失改正
內容
本會技術處聯絡人:林先生 (02)87897679 主旨:有關審計部調查中央政府各機關民國103年度工程管理費預算編列暨支用情形,核有建請辦理事項乙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據審計部104年6月18日台審部五字第1045000757號函辦理。二、該部所列缺失事項及本會建議,請確實檢討及配合辦理。(一)「部分機關將工程管理費支用範疇之項目如工棚、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工程開辦、宣導等納入工程合約併同招標,致有增加工程管理費提列數及支出之虞」:機關若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簡稱支用要點)所訂工程管理費可支用項目採併工程案發包方式辦理,而工程管理費支用項目之費用仍由工程管理費支應,且依支用要點第5點規定亦不納入結算總價據以核算工程管理費,則併工程案發包,尚非該支用要點所不許。惟考量支用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係直接提供機關使用的項目所需,非屬廠商為完成契約所訂工程之必要項目,為避免契約雙方對契約之執行標的與合理費用有不同見解,衍生不恰當要求,增加履約之複雜性或爭議,故工程管理費支用項目是否納入工程契約,除經機關審慎評估確不影響工程契約執行外,仍以不納入為宜,以利工程執行,避免爭議。另公務車輛租賃部分,行政院已於101年7月24日以院授主預字第1010013056號函告各機關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不得於合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學校使用之車輛(含租賃)、油料等,請確實依前述行政院函辦理。(二)「部分工程主辦機關未訂定工程管理費支用程序,間有未依規定支用工程管理費情事」:查本會前已於100年4月6日以工程技字第10000125121號函請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要求所屬之工程主辦機關依該機關業務特性及行政流程,秉持覈實審認精神,研訂嚴謹之工程管理費支用程序(如內政部土重處、交通部國工局尚未訂定),爰重申各機關應確實依本會前述函要求訂定支用程序,並強化各機關內部審核控管機制。另為促使各機關於工程管理費之各項支用更為妥適,請各相關主管機關督促各工程主辦機關,妥為參照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等相關規定,衡酌工程管理費各支用項目支用之周妥性,並納入內部稽核範圍落實監督機制,確保該程序有效運作。(三)「部分機關洽請專業機關代辦工程採購,其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不一,允宜研擬一致之規範,俾利各機關一體遵循」:查機關之工程採購若依採購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洽請其他具工程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編有代辦費者),鑑於代辦機關具有專業能力,代辦各工程階段採購事項,其代辦事項具有專案管理之性質,則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比照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之方式提列較為合理,亦即比照支用要點第6點規定,照第4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十提列。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技術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