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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合理規劃工期及落實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如有趕工或縮短工期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請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合理規劃工期及落實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如有趕工或縮短工期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請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合理規劃工期及落實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如有趕工或縮短工期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04年4月14日立法院第8屆第7次會期第7次會議楊委員麗環所提「如果有任何單位要求趕工,應加強有關工安防護措施,如未能達到,即應重罰得標者與要求的單位」質詢案,勞動部104年5月11日勞職授字第1040201364號函(影本如附件1)請本會轉知各工程主辦機關。二、查行政院96年6月15日院授工企字第09600221480號函修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函送各機關;本會98年10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451890號函檢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供各機關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採用。各機關依上開要點或策略辦理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三、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查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有施工期間之工作安全與衛生內容。正本: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勞動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OO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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