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主要係依本會103年10月27日工程管字第10300375820號函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104年3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函訂定之「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辦理,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工業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