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部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部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4年5月5日國採管理字第1040002752號函。二、查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三、所詢疑義(一),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2款以上情形者,機關已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該廠商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情形,經法院判決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依上開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但書規定,無須再依同條項第6款規定辦理通知。四、所詢疑義(二),不同公司之負責人相同,依公司法第1條規定,仍各具獨立之法人人格,爰僅能就違反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正本:國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