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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業法「自行施工」疑義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營造業法「自行施工」疑義

內容

內政部聯絡人:李先生 (049)2352911分機326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本部<a href="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40"103年12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771號令</a規定,對於營造業法第25條中自行施工定義仍有疑義1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3月10日府授都建字第10464601900號函。二、貴府旨揭所詢 1 節,本部說明如列:(一)有關本部上開號令係針對營造業法第25條中「自行施工」所為之定義及營造業僱用機具與人力時有無違反上開「自行施工」規定認定之相關事宜;本案釋示係為協助地方政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合先敘明。(二)本部上開號令第3點規定與營造業法第25條規定是否有競合關係1節,查本部上開號令第3點規定係針對貴府103年7月11日府授都建字第10335067500號函所詢綜合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25條規定在僱用人力施作時,何者為同法第25條所稱「自行施工」之說明;至貴府所詢上開號令第3點規定之「營造業」係包含「專業營造業」,並無競合問題。(三)貴府所詢說明二疑義1節,查上開號令第3點規定略以;「...營造業在僱用人力施作時 … ;若屬『承攬』關係,受轉交者若為營造業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65條所稱之『轉包』行為者,則與本法第25條所定『自行施工』無違;若受轉交者為非營造業,則違反本法第4條規定...」,其係針對營造業在僱用人力施作時,若屬「承攬」關係並與本法第25條所定「自行施工」認定之說明,且因該承攬之標的物係為「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故其包含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另上開規定中有關「受轉交者若為營造業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65條所稱之『轉包』行為者」部分,係說明受轉交者之資格,何者始為合法之規定,並無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之別;其他如尚有政府採購法等相關疑義,則應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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