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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次修正重點係就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明定退休人員之推薦機關(構)及得向本會自薦之情形;第10點增列遭除名之專家學者,得由機關(構)再行辦理推薦,重行納入本資料庫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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