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法律所定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要旨
各法律所定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各法律所定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104年3月6日研商「行政法人法第37條所定適用條約協定採購之實務執行疑義」會議紀錄結論辦理(如附件)。二、本會為我國負責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及締結雙邊協定中政府採購議題之主談機關之一,掌管政府採購條約協定有關業務,具有統一解釋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採購之執行疑義之權責。三、依GPA規定,適用GPA採購之國內法規應符合GPA規定並通知GPA委員會;我國係以採購法通知GPA委員會,且我國與美國於民國90年8月23日簽署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美國政府採購協議」,亦以採購法作為辦理適用GPA採購之依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