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三,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要旨
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三,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三,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原旨揭函說明三略以,「各機關學校為辦理文康活動或推展業務必須發放等值禮品者,得購買商品禮券(機關購買時可取得發票者)。現金禮券(機關購買時無法取得發票者)並非最終消費,因此除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得購買郵政禮券者外,其餘一律不得再購買使用。」係為簡化政府經費支付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對購買禮券之經費報支程序加以規範,非作為各機關發放之依據或限制禮品(券)、現金等形式之選擇,為免造成各機關誤解,前開函示說明三停止適用。二、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或推展業務發放禮品(券)事宜:(一)以員工為適用對象,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辦理。(二)至以民眾為發放對象,則應視有無辦理依據,以及考量機關預算編列情形、推展業務之計畫內容、性質、實施方式等衡酌辦理。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