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12日「研商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等事宜」會議決議
要旨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12日「研商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等事宜」會議決議
內容
主旨:本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六,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業經本總處104年2月12日「研商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等事宜」會議決議修正,有關機關員工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請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行政院主計總處政風室、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