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
要旨
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
內容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