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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業經本會於104年1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4年1月6日函附103年12月18日「研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事項辦理。二、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三、本會訂頒相關招標文件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配合修正如下:(一)「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13項有關廠商不得為陸資資訊服務業之聲明事項。(二)「投標須知範本」第64點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60點,增列陸資資訊服務業不得參與之情形,屬前揭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應予勾選。(三)「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增修第8條第6款第1目(分包廠商不得為陸資資訊服務業之情形)、第8條第23款(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通知義務)、第16條第19款(廠商應配合之資訊安全責任)、第18條第1款第15目(履約期間成為陸資資訊服務業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等。機關辦理前揭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採用本會訂定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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