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公務機關及學校清理保管款帳列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處理規定
要旨
各公務機關及學校清理保管款帳列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處理規定
內容
主旨:各公務機關及學校清理保管款帳列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應 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臺審部壹字第八二一0九九號函辦 理。 二、各公務機關及學校辦理營繕工程或財物購置所收取之保固保證金於 保固期限屆滿,依合約規定應予退還者,應即通知原廠商領回,並 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五年,如原廠商仍未申領者,得以預算外 收入繳庫,日後廠商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 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