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要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茲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業經103年1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7161號令修正發布,爰將旨揭範本第10項聲明事項原附記內容修正為「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