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28日工中字第10305018440號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28日工中字第10305018440號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28日工中字第10305018440號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3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300394080號函知各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11日工中字第10305018010號函辦理(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旨揭經濟部工業局函補充說明有關非供公眾使用,且屬簡易冷凍空調設備之買賣及相關施工(如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非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規範範圍,可由非冷凍空調業者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