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11日工中字第10305018010號函(詳附件)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11日工中字第10305018010號函(詳附件)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11日工中字第10305018010號函(詳附件)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 ○附註:經濟部工業局103年11月28日工中字第10305018440號函已補充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該局103年11月11日工中字第10305018010號函說明四、(二)後段「『倘為非供公眾使用且屬簡易者,僅為冷氣買賣(不含安裝、保固),始可由非冷凍空調業辦理』,其中『僅為冷氣買賣(不含安裝、保固)』等字應屬贅字應予刪除」。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