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情形1案,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情形1案,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情形1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10300281220號函(如附件)辦理。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8日前開函說明,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於符合第102條第3項規定後,以採購機關名義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請各機關轉知所屬機關及採購人員,對於工程採購案件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違規行為,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函送本部及該建築師執行業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該營造業廠商營業地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懲戒及行政裁罰事宜。三、本部業將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歷年決議書公開於本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首頁/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併供各機關參考。正本:司法院、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5直轄市政府、臺灣省15縣(市)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本:審計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建築管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