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落實行政處罰機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落實行政處罰機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落實行政處罰機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審計部103年6月20日台審部五字第1035000982號及103年7月15日台審部五字第1030008447號函送「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建議事項辦理。二、查上開審計部103年6月20日函說明二之(一)略以:「……依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法務部提供緩起訴書,各地方法院及檢察機關於民國(下同)99年1月至102年6月間,所作刑事裁判書(一審有罪)及緩起訴處分書,列載涉及圍標、偽造文書、綁標、洩密、違法轉包、偷工減料等違法(約)情事之政府採購案件,各有1,688件、991件。經本部調查結果,在前開案件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合計3,856家,尚未通知者2,746家,已罹於時效無法通知裁罰者245家,未(無法)通知刊登比率達77.57%;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規定,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計3,222家,尚未沒入者2,461家,總金額達8億3,469萬餘元;涉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各款規定,應沒入履約保證金者11家,尚未沒入者3家,總金額達1,261萬餘元,漏未裁罰情形頗為嚴重,肇致不法廠商未能接受應有制裁,仍繼續參加政府採購投標及得標,危害政府採購秩序甚巨……」。 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不發還及追繳押標金或同法第101條第1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儘速處理,避免罹於裁處時效。另採購個案若涉及應依營造業法、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自來水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等規定裁處停業、撤銷執照、廢止執照、撤銷許可、廢止許可、或罰緩等處分或處罰情形者,應通知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處理。四、上揭廠商違法情形,除機關自行發現外,尚可留意媒體報導、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判決書。各機關可向相關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洽索緩起訴處分書,或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平台,依「法院名稱」、「裁判類別」、「全文檢索語詞」等欄位,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機關所辦採購,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