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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後,其涉有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者,請儘速完成契約變更程序,以維採購效率,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涉及技術服務採購之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查本會訂頒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5條相關內容如下:(一)第1款:「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十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二)第2款:「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三)第3款:「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辦理,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四)第5款:「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應變更契約,並依相關條文合理給付額外酬金或檢討變更之:(一)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乙方辦理變更者。(二)甲方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乙方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三)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四)契約執行中涉及應執行其他之工作內容而未曾議定者。(五)甲方要求增派監造人力,而有第四條第八款之情事者。(六)有第四條第九款變更監造期程需要者。」(五)第6款:「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三、涉及工程採購之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查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相關內容如下:(一)第1款:「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30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作顯失公平者,亦同。」(二)第2款:「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三)第3款:「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四)第9款:「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03年6月3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030033號函)、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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