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注意內部控制,避免發生流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注意內部控制,避免發生流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注意內部控制,避免發生流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據近日媒體報導,有機關人員利用承辦空調、機電工程、水塔維修等小額採購案,涉嫌勾結廠商中飽私囊,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施作但浮報費用,前後歷經數年均未被發現,機關內部請購、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之過程,殊值檢討。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五、浪費國家資源。六、未公正辦理採購......一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如採購人員有違反上開情形者,機關應依該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妥處。例如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本會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9230號函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已彙整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情形,例如:「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誤以為所有案件皆無需經議價程序」、「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皆無需簽訂契約」、「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註:本會104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函已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四、本會101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8440號函檢送「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公開於本會網站),針對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各階段事項(包含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等),已訂定其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並附檢查表,供各機關視業務性質參採使用。五、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小額採購之驗收,雖得免辦理現場查驗,而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惟仍應注意避免發生流弊。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網站)主任委員 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