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修正辦法)訂於99年4月15日施行,針對修正辦法施行前所簽訂之技術服務契約,其新增工作之服務費率疑義
要旨
本會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修正辦法)訂於99年4月15日施行,針對修正辦法施行前所簽訂之技術服務契約,其新增工作之服務費率疑義
內容
主旨:本會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修正辦法)訂於99年4月15日施行,針對修正辦法施行前所簽訂之技術服務契約,其新增工作之服務費率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3月16日世曦業字第0990003767號函。二、針對修正辦法施行前所簽訂之技術服務契約,於修正辦法施行後辦理契約變更,新增技術服務之工作項目擬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其新增工作之服務費率,適用修正辦法附件之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之服務費率。惟該服務費率係屬上限參考性質,依修正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與廠商議定之服務費率,仍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其屬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機關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三、上開「修正辦法施行後辦理契約變更」,係機關於修正辦法施行後(99年4月15日以後)方同意辦理之契約變更,爰如屬修正辦法施行前(99年4月14日以前)機關已同意辦理契約變更者,仍適用原辦法附件所列之服務費率上限。正本: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附註:**說明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1項,業經本會於102年11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10200388340號令修正為「......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免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