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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校辦理「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工程預算書專案管理費編列及代辦協議書之費用計算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貴校辦理「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工程預算書專案管理費編列及代辦協議書之費用計算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校辦理「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工程預算書專案管理費編列及代辦協議書之費用計算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5年10月4日嘉大總字第0950023052號函。二、關於專案管理費編列之疑義,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2規定,貴校如欲委託辦理專案管理,應先行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並依前開規定載明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與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等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至是否得從工程預算內調整預算編列之,請洽會計主管機關。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委託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其機關得行使之職權與應辦理之事項,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5款:「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之規定委託代辦機關辦理。至「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收費標準」,係該署為代辦採購與執行管理事項時所自訂之一種收費計算依據,機關間委託代辦服務費用仍應依代辦案件之委辦內容、工程特性、專業技術能力、介面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於委辦契約協議訂定。正本:國立嘉義大學副本: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本函說明二引述該辦法「第4條之2」乙詞,應配合修正為「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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