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依決標方式分析其履約成果如說明。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依決標方式分析其履約成果如說明。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依決標方式分析其履約成果如說明,請 參考。說明:一、經查政府電子採購網,102年度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採不同決標方式統計決標件數與金額如下:(一)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採最低標決標者(不含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件數45,879件,決標金額3,158.95億元。(二)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者:決標件數172件,決標金額457.31億元。(三)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決標件數567件,決標金額588.38億元。二、茲就上述三種決標方式,分析公共工程金質獎第9屆(98年)至第13屆(102年)參選及得獎工程之決標方式,合計參選件數、獲獎件數及其獲獎率如下:(一)採最低標決標者(不含異質採購最低標):參選件數147件,獲獎件數97件,獲獎率為66%。(二)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者:參選件數5件,獲獎件數5件,獲獎率為100%。(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參選件數25件,獲獎件數21件,獲獎率為84%;(四)上開經評選(分)之最有利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案件獲獎率較高,顯示其履約品質大體而言有較佳之表現。三、另就上述三種決標方式,分析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庫,102年度屬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工程案件計166件,其決標方式及件數如下:(一)採最低標決標者(不含異質採購最低標):165件。(二)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者:0件。(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1件。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