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各乙份
要旨
檢送「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各乙份
內容
主旨:檢送「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為釐清工程採購之決標方式及異質認定原則,茲就工程採購採最低標、異質最低標及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作業方式及參考之適用情形,予以增訂說明,並訂頒異質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以利實務執行時有所遵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業經本會96年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函修正為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10點規定,業經本會101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100189660號函修正為「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8810號函停止適用。註:「異質工程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