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

內容

主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立法院討論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通案決議:「政府公共工程、各國營事業機構所有採購案及工程案,除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國內未生產、競爭力不足、價格高、規格不符合需求、國內生產技術未臻成熟需仰賴進口等情形外,得優先採用國貨。」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對於適用GPA之採購案,應依GPA規定允許GPA會員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並注意GPA第16條第1項補償交易規定:「機關在資格審查及選擇可能之供應商、產品或服務,或者在審標及決標時,不得強制要求、尋求或考慮補償交易。」該補償交易係指藉本國品項、技術授權、投資要求、相對貿易或類似之要求,以鼓勵當地發展或改善收支平衡帳之措施。三、我國加入GPA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如下,並非全面開放:(1)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局、署):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65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新臺幣2億5,008萬元以上;(2)地方機關(包括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第一年新臺幣7億5,026萬元以上,第二年新臺幣5億17萬元以上,第三年以後新臺幣2億5,008萬元以上;(3)其他機關(包括部分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及國立院校):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同地方機關之個案開放門檻金額。我國簽署GPA承諾開放清單,請參閱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協定(GPA)/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開放清單。四、對於不適用GPA之採購案,得採取下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財物或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並依本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二)本法第4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1:上開說明三涉及之門檻金額,自100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換算之新臺幣金額,請依本會99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9004642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註2:上開說明二有關GPA第16條第1項補償交易規定,依103年4月6日生效之修正版GPA修正為「GPA第4條第6項補償交易規定:『就適用本協定之採購,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不得尋求、考慮、強制要求或執行任何補償交易。」該補償交易係指藉自製率、技術授權、投資要求、相對貿易或類似之要求,以鼓勵當地發展或改善締約國收支帳狀況之條件和承諾。」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