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要旨
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法務部95年2月14日反貪座談會建議事項:「同一工程之設計及監造應由不同廠商為之,以避免監造廠商為設計錯誤而刁難施工廠商。」。二、鑒於現行法令對於設計及監造服務是否由不同廠商辦理,並無明文禁止之規定,茲彚整訂頒「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如附件,請 貴機關確實依此斟酌設計監造之委外事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註:為配合本會101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本會業以103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300155850號函修正旨揭建議事項表之項次4-2,並依本會相關解釋函補充其註2及註4內容,及增列說明三:「機關將設計及監造服務委由同一廠商時,應留意該廠商工程設計圖說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及是否有不必要、超量、浪費公帑、錯誤、限制競爭之設計;施工履約階段有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設計圖說如經施工廠商反映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錯誤時,機關應公正審查,不得刁難施工廠商自行吸收額外費用,並追究設計監造廠商之相關責任。」(修正函及修正附表均已公開於本網站),請逕另依上開函釋號上網查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