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修正之「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檢送本會修正之「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5年3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10530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諒悉。二、本次修正係配合101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修正旨揭建議事項表之項次4-2,並依本會相關解釋函補充其註2及註4內容。三、機關將設計及監造服務委由同一廠商時,應留意該廠商工程設計圖說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及是否有不必要、超量、浪費公帑、錯誤、限制競爭之設計;施工履約階段有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設計圖說如經施工廠商反映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錯誤時,機關應公正審查,不得刁難施工廠商自行吸收額外費用,並追究設計監造廠商之相關責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代理主任委員 顏久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