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將於本(103)年4月19日生效事宜
要旨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將於本(103)年4月19日生效事宜
內容
主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將於本(103)年4月19日生效,相關配合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說明:一、依據經濟部103年4月2日經談字第10305001220號函辦理。二、臺星雙方將依ASTEP政府採購章之內容,相互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除了已納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機關外,增加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為適用機關,桃園縣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亦將於該府升格為直轄市後納入適用;另中央機關財物及勞務採購適用ASTEP之門檻金額,將由適用GPA之門檻金額13萬特別提款權(SDR),降為10萬SDR,由新臺幣600萬元降為461萬元。三、各機關對於適用ASTEP之採購案,倘於本年4月17日下午5時30分後傳輸,其中文採購預告或招標公告、英文採購預告或摘要招標公告、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公告、未經公告招標程序且決標日期在4月19日以後的決標公告,請載明適用臺星經濟合作協定;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亦同。四、有關ASTEP相關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政府採購章)。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鄧副主任委員辦公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