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請妥為規劃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
要旨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請妥為規劃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請妥為規劃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算提案第15項決議辦理。二、有關陸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本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及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2函已有說明(均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三、依據前揭本會101年9月13日函說明四,個案採購如有國家安全疑慮,機關得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排除陸資廠商參與。準此,各機關辦理採購時,請衡酌個案採購標的性質,如有涉及國家安全者,請妥予規劃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