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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部建議如委託外界機構承辦或外聘講師之訓練,其中講座鐘點費換算每人每小時核付標準若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則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一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貴部建議如委託外界機構承辦或外聘講師之訓練,其中講座鐘點費換算每人每小時核付標準若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則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一案,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部建議如委託外界機構承辦或外聘講師之訓練,其中講座鐘點費換算每人每小時核付標準若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則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貴部103 年1 月2 日經人字第10203688500 號書函及103年1 月20 日召開之「103 年度第1 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提案整合協調會議」會議結論辦理。二、案經轉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 年1 月13 日工程字第10300008100 號書函復略以,機關如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是以,機關依上開院頒規定核給講座鐘點費,如由機關自行給付給講座,不納入契約金額,如此採購金額即不包括講師鐘點費。正本:經濟部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經濟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人事室【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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