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健全公共工程管理機制,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如期如質履約,本會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如附件),並推動全面試辦,試辦期程為半年。二、本試辦方案內容係由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下稱機關)對施工廠商之履約情形進行客觀計分,包含工程特性、如期履約情形、履約成本及違約金、施工品質、安衛環保、其他計6大指標,每項指標再細分為計分項目,並均訂有量化之計分基準;計分方式係採基本分77分,依前述計分基準加減分方式辦理。三、旨揭試辦方案公開於本會http://www.pcc.gov.tw網頁「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項下,並提供電子檔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臺灣營造工程協會(以上均含附件,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