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本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應具備之資格之一,增訂「現任或曾任簡任職以上之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達三年以上,且具專長相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 希 舜 註:本會於108年10月2日修正上開要點,本函說明所引「現任或曾任簡任職以上」之規定,修正為「曾任簡任職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