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檢送各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要旨
主旨:檢送各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內容
主旨:檢送各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比率統計表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說明:一、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二、本會102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200069660號函通知各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三、經統計各機關102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如附件統計表,未達40%目標之機關,請檢討改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