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總統聽取「如何加速公共工程執行」簡報會議,貴理事長所提相關建議內容,本署回復辦理情形,如附表,請 查照。
要旨
檢送總統聽取「如何加速公共工程執行」簡報會議,貴理事長所提相關建議內容,本署回復辦理情形,如附表,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總統聽取「如何加速公共工程執行」簡報會議,貴理事長所提相關建議內容,本署回復辦理情形,如附表,請 查照。說明:依據本部102年12月6日內授營工務字第1020364436號函交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10200431900號函辦理。正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陳理事長煌銘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工務組、綜合計畫組(3科)(均含附件)備註:摘錄內政部營建署函復陳理事長煌銘建議「籌設公有且大型之公共工程專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所」內容如下:1.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19條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為地方自治事項,本部已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指導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及公共工程管理規定,依其處理程序及規定送往合法處理場所,當無疑義。2.上開方案已明定公共工程於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力求挖填平衡及減量,並對收容處理方式整體評估及規劃;另對出土量達50萬立方公尺者,主辦機關應評估自行設置、審查或特約收容處理場所。3.經統計營建剩餘土石方年產量約3000-4000萬立方公尺,截至102年12月11日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啟用土資場有162處,目前可收容處理量計8900萬餘立方公尺。其中大台北地區(包含台北市及新北市)年產量1400萬立方公尺,處理場所25處,可收容處理量處理容量2100萬立方公尺,尚足敷所需。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大台北地區土方產出較高,查台北港物流倉儲區第1期填海造陸開發專收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預定收容930萬立方公尺,截至102年11月底已收489萬,尚有餘裕約441萬立方公尺。第2期填海造陸開發已進行先期作業,未來將接續開發。前開收容處理場所相關資訊及收容處理場所位置均登載於本部營建署委託建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供各界參用。5.另為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再利用,本部95年3月29日函頒「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該要點規定行政院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如總工程預算達1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2,000萬元以上,且有出土達5,000立方公尺以上或需土達20,000立方公尺以上情形之一,工程主辦機關須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上網申報工程區位、數量、土質預計供需土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並由該中心即時提供交換可能對象建議清單,提升土方交換可能。6.依目前營建剩餘土石方年產量約3000-4000萬立方公尺計算,每年土方交換量約300餘萬m3 ,如每 m3購土費及土方處理費各為200元,每年土方交換可節省約12億元,故推動土方交換作業可節省公帑及減低收容處理場所設置需求,如因土方交換而解決工程因缺土而延宕工程進度問題,其效益更是可觀。7.另本部102年12月9日以內授營署綜字第1020812954號函檢送「促進公共工程土方交換改進策略」之因應對策及執行措施、「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撰寫方式注意事項」等文件,請各部會依前揭「促進公共工程土方交換改進策略」之因應對策及執行措施,配合建立管控督導機制,並視申報交換資訊與處理情況,即時召開成效檢討及交換協調會議。推動公共工程土方交換作業可節省公帑及減低收容處理場所設置需求,建請貴理事長轉請公會成員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