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貴屬於辦理保全(警衛勤務)採購案時,應以符合勞動法令規定之價金辦理採購,並督責廠商確遵相關規定 ,請查照。
要旨
請轉知貴屬於辦理保全(警衛勤務)採購案時,應以符合勞動法令規定之價金辦理採購,並督責廠商確遵相關規定,請查照。
內容
主旨:請轉知貴屬於辦理保全(警衛勤務)採購案時,應以符合勞動法令規定之價金辦理採購,並督責廠商確遵相關規定,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200416230號函辦理。二、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者(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屬之),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惟前開工作者,須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並依前開程序報經核備,其有關權益,始得依約辦理。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其工作時間等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會發布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同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所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縱經核備允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仍應按時數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9,047元)為限。至其如有延時工作或休假日出勤之情事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另行加給。爰有關保全業保全人員工資計算應依前開說明辦理。四、各機關於辦理保全(警衛勤務)勞務採購案時,應以符合勞動法令之規定合理編列預算,俾保障勞工權益。如對勞動法令仍有疑義,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處。正本:行政院各部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勞動條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