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機關以公告招標程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異質性原則及文化創意勞務採購之決標原則」
要旨
訂定「機關以公告招標程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異質性原則及文化創意勞務採購之決標原則」
內容
主旨:訂定「機關以公告招標程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採購異質性原則及文化創意勞務採購之決標原則」(如附件一),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監察院102年9月13日院台交字第1022530313號函審核意見(如附件二)辦理。二、依據監察院意見,本會於102年11月15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異質性準則及文化創意採購之決標原則」會議,並就會議結果以102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10200433440號函詢各受邀參與會議機關意見後,訂定旨揭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