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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時,自103年1月1日起,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登載查價紀錄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時,自103年1月1日起,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登載查價紀錄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時,自103年1月1日起,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登載查價紀錄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健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制度,本會於102年10月4日邀集審計部、法務部廉政署及相關機關召開「檢討共同供應契約運作機制」會議,其結論(三)載明:「臺銀受其他機關委託代辦之共同供應契約,如允許非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亦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洽其他廠商辦理查價,其查價紀錄並應登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方允許利用系統功能訂購。對於適用機關及採購數量明確之共同供應契約(例如車輛),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不載明允許(即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訂購系統設定使用條件」。二、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六、前款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為避免非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發生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之情形,爰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建置「非適用機關查價紀錄」功能,相關新增作業程序如下:(一)機關選取符合需求之廠商及商品項次後,於系統辦理請購時,如非屬該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必須登載至少一組查價紀錄(包括報價來源及報價金額),方得進行採購作業。(二)查價紀錄填寫完成後,將於產生請購單時一併帶出,供機關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據以下訂。三、為利訂購機關及訂約機關落實查價機制,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於98年3月建置「商品市價通報機制」,機關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商品價格有高於市價情形,可於系統內填報,系統將自動暫停該機關訂購此商品,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採購,並由系統通知訂約機關辦理查價作業。爰各機關於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須注意契約價格有無高於市場行情,以共同維護共同供應契約機制,發揮共同供應契約之實質效益。四、前開功能簡要操作說明將於上線時,同時置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提供下載。對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註:本會108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載之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已修正為第4條第2項第6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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