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增列我國目前已簽署之條約或協定之名稱選項;增訂全球化廠商之押標金及保證金得予減收條款;增訂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審核事項;補充附記本會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增訂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之情形;增訂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高於公告之底價者為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選項;補充列記本會就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處理之情形;配合行政院推動電子公文節能減紙續階方案,增訂建議廠商採雙面列印文件。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