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信局代理行政院辦理集中採購案,擬訂決標方式
要旨
中信局代理行政院辦理集中採購案,擬訂決標方式
內容
主旨:貴局代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集中採購公務轎車及事務設備等九項案,擬於招標文件訂定決標方式請本會核備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總購字第八八OO六O一O三一號函。 二、 貴局擬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如願減至最低標報價者,亦得併列為得標廠商」之決標方式,應可促進競爭,並增加機關視需要選擇供應廠商之機會,同意 貴局採行。三、 貴局辦理集中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應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正本:中央信託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98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447651號函臺灣銀行,其說明二載明:貴行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底價以內之標價均得為決標之單價,造成底價寬鬆時,成本較低之廠商以偏高價格投標仍可在底價以內得標之不合理情形,不得採行。

